案情简介
2015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某国际体育赛事的整体运营、策划和赛事服务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运营服务期限为三年、由被申请人在赛事运营期内自负盈亏。被申请人自2015年10月起,分别申请注册了该赛事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并申请了相应的域名、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和抖音号,其中官方微博和抖音号均使用了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2016年6月,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认可并同意该国际马拉松赛事一切知识产权归属申请人。
运营服务期实际延续到2019年终止,此时被申请人认为对于2015年形成的知识产权,应由申请人支付合理对价。双方就涉案知识产权数次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从受理到裁决作出,仅用了55天。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是受申请人委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赛事的整体运营、服务,作为赛事的运营服务方开展赛事的商务开发和宣传推广,负责赛事的延续性和品牌打造等服务。《补充协议》中虽有该协议适用于“2016某体育赛事”的表述,但根据整个《补充协议》的文意理解,该表述应专指赛事安排、运营服务事项,故该国际马拉松赛事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双方约定归申请人所有,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仲裁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快速有力保护,对如何更好地发挥仲裁解决体育赛事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