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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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参加南京市知识产权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24-04-25]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今天(4月25日)上午,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二〇二三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南京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茹洋出席发布会,并就“南京仲裁委员会在知识产权仲裁保护领域的实践”进行详细介绍。

一、依法履职,实现高质量知识产权仲裁保护

2021年以来,南京仲裁委员会共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552件,标的金额达6.9亿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稳步增长。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技术合同、商业秘密等领域,初步形成了基本全覆盖的格局。其中,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呈现批量化特点,为此本会研究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形成裁判共识,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二是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主体地域分布广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南京以外地区的案件超70%,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仲裁案件19件,我委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理念,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确保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推动营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是知识产权仲裁案件质效指标持续向好。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有力破解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难题,更好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调解撤案率持续提升,案件调解和撤案率达50%以上,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不超过65天,案件裁决自动履行率高。

二、完善机制,构建高水平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格局

一是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格局,护航经济发展。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首批仲裁调解试点机构,积极探索仲裁与调解衔接机制,与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成立全省首家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并制定了《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23年度共计受理咨询111件,接收法院委托纠纷调解345起,标的金额约1000万元。

二是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模式,加强仲裁与调解、诉讼的衔接。2018年10月在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内挂牌设立了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服务站,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与行政、司法、调解形成协同保护机制。为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讼仲裁工作协调机制,促进诉讼与仲裁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

三是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仲裁院,有效化解纠纷。2015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共同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作为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工作平台。2018年4月,知识产权仲裁院在江北新区挂牌,与江北新区仲裁院合署办公,立足江北新区,辐射周边,提供综合性仲裁法律服务。

四是延伸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触角,提升仲裁的知名度。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联系点建设,依托联系点和六大办事处,重点服务保障全市科创园区及创新主体,为企业提供“驻点式”法律咨询,覆盖相关企业1000余家。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仲裁典型案例》,讲好仲裁故事。发布《服务业扩大开放与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共同构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政保护、商事仲裁、多元调解、行业自律、法律服务、社会监督“七位一体”大保护格局。

三、强化能力,锻造高素质知识产权仲裁队伍

一是持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南京仲裁委员会目前共有997名仲裁员,其中有200名是来自境内外熟悉法律并具有丰富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知识、道德品行良好的知识产权仲裁员,为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是重点培育专业仲裁秘书队伍。南京仲裁委员会目前共有20名办案秘书,平均年龄35岁左右,研究生学历占办案人员的90%,为保证高质量办理好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提供人才保障。

四、深化合作,打造高品质的国际仲裁机构

一是创新涉外仲裁规则。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仲裁制度,研究起草专章的涉外仲裁规则,从涉外程序的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期限、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仲裁规则接轨,为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则指引。

二是扩充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仲裁队伍。南京仲裁委员会聘用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40名,系全省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可以保障发挥知识产权仲裁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法律合作。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对外的合作交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WIPO)、新加坡律师公会等机构开展了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南京仲裁委的国际影响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南京仲裁委将进一步努力形成知识产权仲裁宣传的社会合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公正高效保障体系,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多元解纷模式,为优化我市创新驱动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记者提问

Q:仲裁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优势?

A: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具有“保密性强、一裁终局、专家断案、执行范围广”的优势。

1.保密性强。仲裁审理案件不公开,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还可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商誉、品牌形象的影响。

2.一裁终局。知识产权纠纷对处理时效要求较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且程序比较灵活,审理周期较短,简易程序案件在二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在四个月内审结,大大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后续商业计划的安排有重大意义。

3.专家断案。知识产权纠纷有很强的专业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是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担任的,除了法律专家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仲裁员是经贸专家和技术专家,这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丰富的专业储备,而且经过专家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与执行。

4.执行范围广。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目前有170多个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公约的缔约国均承认和执行彼此的仲裁裁决,因此,订立国际知识产权合同时,考虑到送达时间和承认裁判结果等问题,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一种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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