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香港法人)就菲律宾某太阳能电站项目提供设备,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采用FOB马尼拉港。A公司将案涉设备运至港口交付,经第三方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主张支付货款,B公司提出质量赔偿、违约金等反请求。
本案涉及FOB下船货交接、交付产品是否合格、双方的各自抗辩能否成立等问题,仲裁庭两次开庭后,综合考虑合同要素、双方的风险、涉案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努力实现企业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等角度,组织多轮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涉及FOB贸易术语、信用证支付等问题。仲裁庭充分考虑FOB术语项下国内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风险,将经营风险识别、权利义务对等、资金使用效果等纳入考量因素,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调解成功。近年来,南京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争议处理理念,充分发挥仲裁与调解的融合优势,提高仲裁办案质效、延长仲裁服务半径、提升多元解纷效能,把矛盾纠纷调解贯穿仲裁全过程、嵌入服务全链条。本案的高效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圆满统一,对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调解格局具有较好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