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某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与某科技公司(B公司)先后签订八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双方以美元结算。A公司交付完毕全部设备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A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金。被申请人B公司辩称交付的设备中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导致的损失已完全覆盖应付货款,二者应予抵销,且申请人现主张支付货款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已丧失胜诉权。
本案是外资企业选择本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主要争议在于仲裁时效有无届满、质量缺陷如何认定、债务抵销是否构成等,还涉及到专业技术参数怎样认定、外文资料证据能否采纳、国际汇率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如不厘清,将影响外资企业在我省投资的信心,也不利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本土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区域经济贸易的发展。为此,仲裁庭组织了两次庭审,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查明,围绕“平等保护、公正处置”的思路,遵循国际商事惯例和交易特点,将双方的交易成本、经营风险识别、权利义务对等纳入考量因素,综合法律认定和适用,最终裁决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供货存在部分质量瑕疵、相互抵销后被申请人仍需支付部分货款。本案裁决得到了申请人的高度认可和被申请人的积极履行,案涉纠纷得以圆满高效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江苏自贸区建设的推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日益凸显。仲裁庭结合自贸区的特点,对内外资企业给予了平等保护,既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国民待遇,又维护了本土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产业活力、提高仲裁公信力,吸引更多外资企业选择江苏、南京作为国际商事纠纷仲裁地,助力江苏自贸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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