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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仲裁条款对原股东的 约束力问题
[发布日期: 2023-05-31]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将公司注销情形纳入到仲裁协议效力延申至继受人的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就公司解散后仲裁条款对原股东的约束力问题,已印证上述观点。

在陈某某与陈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亚瑟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被注销,同日亚瑟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承诺:“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股东确认清算报告内容”。陈某某在股东会决议上亦签字确认。根据上述事实,陈某某应按照其在股东会决议上的承诺就亚瑟公司被注销前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陈某某系亚瑟公司《项目合作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之规定,基于陈某某对《项目合作协议》项下亚瑟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项目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陈某某具有约束力。

在宋某某与杨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从两份协议表述来看,涉及的是杨某某与黎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但是元链公司作为丙方在协议上盖章,表明元链公司对仲裁协议的内容是确认的,故仲裁协议对元链公司应具有约束力。鉴于元链公司已注销,股东宋某某、谢某某承诺元链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其承担,法院不支持宋某某认为仲裁协议对其无约束力的主张。

上述案例对于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已注销公司的原股东的问题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其中重要的依据是原股东在登记注销前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之类的未尽事宜作出了承诺。

参考资料:

1.(2021)京04民特942号。

2.2020)京04民特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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