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他利益;
二、不准擅自在办公场所外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
三、不准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仲裁庭评议情况;
四、不准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代理人、仲裁员;
五、不准接受请托,向其他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说情、打听情况;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仲裁庭独立办案;
七、不准泄露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机密;
八、不准隐瞒应当回避或可能形成利益冲突的情形;
九、不准擅自发表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审理意见,不引导一方当事人作不当选择;
十、不准拖延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