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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办案“十不准”
[发布日期: 2022-04-05]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一、不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鉴定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他利益;

二、不擅自在办公场所外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

三、不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仲裁庭评议情况;

四、不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代理人、仲裁员;

五、不接受请托,向其他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说情、打听情况;

六、不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仲裁庭独立办案;

七、不泄露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机密;

八、不隐瞒应当回避可能形成利益冲突的情形;

九、不擅自发表偏袒一方当事人审理意见,不引导一方当事人作不当选择;

十、不拖延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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