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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指南
[发布日期: 2022-03-28]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仲裁员任职应当保证独立、公正仲裁。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或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对于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具有披露义务。披露之后能否继续担任仲裁员,取决于该种情形是否严重、当事人的反馈意见等因素。据此,本指南列举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即便当事人均同意也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 

2.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3.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雇员;

4.是本案当事人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是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

5.本人或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为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正在提供服务,且本人或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从中获取实质性经济利益;

6.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7.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

9.就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10.就本案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建议或接受过咨询;

11.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

二、当事人均明确同意才可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机构的雇员、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2.是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机构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

3.本人的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的雇员、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会成员;

4.本人的近亲属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5.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同事、雇佣或合伙关系;

6.所在单位目前与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具有实质性的商业关系。

三、当事人未明确反对即可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1.本人或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两年内曾为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提供过服务,但本人或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并未从中获取实质性经济利益;

2.两年内曾在与本争议无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中担任过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的代理人;

3.两年内在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涉及的与本争议无关的事项中,担任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两年内曾就与本争议无关的事项为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提供过建议或接受过咨询,但是与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没有持续性关系;

5.两年内曾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与本争议无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中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或仲裁代理人;

6.与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的经理、董事或监事会成员存在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

7.与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

四、供本会主任指定时考虑是否可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1.目前或两年内与本案仲裁庭其他成员是同学、同事、雇佣或合伙关系;

2.与本案仲裁庭其他成员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关联机构的经理、董事或监事会成员及任何对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有控制性影响的人,曾经作为共同专家共事,或在其他专业领域共事,包括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4.与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本案仲裁庭其他组成人员在同一家机构任职,或在某个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中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5.与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本案仲裁庭其他组成人员曾一次或多次共同在会议中担任演讲者、主持人或组织者,或共同参加研讨会、专业、社会或慈善组织的工作小组;

6.所在单位的另一员工在涉及本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机构的另一争议中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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