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仲裁法纳入立法规划后,司法部于2019年启动仲裁法修订工作,今年7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南京仲裁委员会近期已将修改意见上报至司法部,为仲裁法修订建言献策。
仲裁法实施26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作为独特的纠纷处理机制,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全国的仲裁机构受案数量及涉案标的额是民商事主体对我国仲裁制度认同度的重要指数。据统计,仲裁法实施后的二十六年,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