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作收购某目标公司100%股权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出面先向目标公司收购股权,再以5.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申请人,所需资金由申请人分三期支付。并约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愿意转让给申请人,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付款,如果逾期返还超过15天,则应按照未还款金额的20%以及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定金两千万元和首笔款3.93亿元,之后被申请人表示不愿意转让股权,并向申请人还款2亿元,其它款项逾期未还。
申请人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款项、按约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
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与双倍返还定金存在重合,并认为违约金过高。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通过合同解释、行为性质认定、违约判断和合法性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协议的约定,当事人有不同的选择权,同时对于当事人不同的选择约定有相应的期限约束及责任承担。双方当事人均为商事主体,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双方的约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裁决所体现的商事思维,有利于促进商事交易的稳定,增加仲裁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