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作进行某新型农药的领证申报、生产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作为生产该新型农药所需原药当时唯一生产商和供货商,负责提供领证必需的原药产品来源证明;被申请人五年内必须全部使用申请人生产的原药产品作为新型农药的原材料,并约定了最低采购量。
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农药原药来源证明,被申请人获得了该农药新产品的登记证。
后申请人在市场上购买到被申请人生产的该农药,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向申请人购买过该农药的原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约,故向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权利。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以技术产品和市场合作的关系,对申请人而言,是对于原药这种技术产品转化利益的期待。双方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向申请人采购原药,进而使得申请人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构成根本违约,对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及主张违约金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仲裁对创新发展战略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鼓励,对于如何发挥仲裁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