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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上市公司相关争议洞察”专题研讨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 2026-06-10]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为深入推进商事仲裁文化普及传播,助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2026年6月6日,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联合主办,国枫研究院、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仲裁文化推广月专场活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与上市公司相关争议洞察”主题研讨在南京大学法学院顺利举办。本次活动汇聚高校学者、仲裁机构、专业律师、上市公司等多方专业力量,围绕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背景下上市公司有关的争议及仲裁实践展开深度研讨。

本次活动由国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晶敏律师担任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丁淑琼女士,国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张利国律师出席活动并作开场致辞。

彭岳院长详细介绍了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悠久历史和深厚学术底蕴,从法学教研视角,阐述学术界对于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研究和思考,期待以本次论坛为纽带,深化学研协同,以理论研究反哺司法与仲裁实务。 

丁淑琼副主任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南京仲裁委员会助力营商环境、提升商事仲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以及南京仲裁委员会在私募基金、上市公司估值调整、新三板定向增发保底等纠纷处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南京仲裁委员会将持续完善适配上市公司争议特点的专业化仲裁服务机制。 

张利国主任则从国枫深耕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执业积淀出发,介绍国枫依托全国多地办公室一体化协同机制以及强大的律师仲裁员队伍,希望联动各方主体共同破解新规适用中的实务痛点,助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与争议高效化解。 

主旨发言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仲仲裁员缪因知老师围绕《公司法解释意见稿上市公司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展开专题分享,缪老师围绕司法解释在仲裁实践中的运用、重大资产交易合同效力认定、违规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等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几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点问题,展开深入剖析。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晓东律师作为与谈人,就缪教授所作主题分享中的部分专业问题进行了回应,并且以缪教授所分享的恰巧由袁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一个司法判例为切入点,对司法解释、金融监管政策等在仲裁中的适用参考问题提出专业见解和思考。 

首场圆桌以“上市公司估值调整条款的效力”为主题,由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侍文文担任主持,北京仲裁委员会核稿秘书徐畅、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艺璇、毅达资本合伙人刘晋、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肖婷婷组成嘉宾阵容。圆桌嘉宾分别从仲裁审理标准、法学理论研究、股权投资实操、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四个差异化视角,围绕新司法解释意见稿中估值调整条款效力新规展开辩论,针对上市公司主体作为对赌义务方时条款有效性、违约追责边界等实务疑难充分交换观点,梳理新规落地后PE/VC行业投资条款修订思路,为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后续交易签约提供合规参考。 

第二场圆桌围绕“上市公司定增保底条款的效力争议”深度剖析,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仲、南仲等机构仲裁员肖冰主持,上海锦天城(南京)律所高级合伙人、北仲、南仲等机构仲裁员汤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仲仲裁员吴建斌、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仲仲裁员崔琦、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仁明共同参与研讨。结合新规明确否定上市公司定增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导向,各位嘉宾立足仲裁裁判、学术法理、资本市场实操、法律服务不同维度,梳理过往司法与仲裁裁判分歧,分析保底条款无效后投融资各方损失分摊规则,就上市公司定增业务合规风控、争议前置调解、仲裁条款优化提出务实方案,直面上市公司定增业务频发的仲裁纠纷痛点。 

论坛尾声,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小组负责人王小溪做总结发言,她认为本次活动汇聚了学术界、实务界、企业界的不同声音,从不同维度和视角讨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争议解决的可能影响,并希望未来可以通过更多平台和渠道,联动各地仲裁机构、高校院所与专业律所,提升仲裁机构在证券期货领域商事仲裁案件的审理水平。 

近年来,南京仲裁委员会持续深耕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为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南京仲裁委员会拥有投融资专业领域仲裁员550余名,近三年来,受理基金等投融资案件350余件,争议金额72.83亿元,案件涵盖了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特别是在生物医药、海洋经济、文娱产业、智能制造、低空经济、跨境电商和新能源等前沿和新兴领域投融资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南京仲裁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间交流合作,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机制创新,为资本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专业、便捷的仲裁服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护航资本市场规范化、法治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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