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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汇智,“送”达笃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涉外仲裁送达问题”实务培训于上海、南京两地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 2026-04-24]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为破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送达难题,进一步提升涉外仲裁服务专业化水平,2026年4月2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与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联合举办“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涉外仲裁送达问题”实务培训。

本次活动采取“上海+南京”两地线下会场同步举办、线上实时联动的形式,上海仲裁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范铭超、南京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茹洋出席会议并致辞。上海会场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综合部部长严晓英主持;南京会场由南京仲裁办国际仲裁部副部长于丽玲主持。沪宁两地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高校法学院师生及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代表近百人参加本次活动。 

范铭超常务副主任在致辞中表示,涉外仲裁送达问题是影响仲裁程序正当性与裁决执行力的关键环节。他强调,诚信原则是涉外仲裁送达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为重要的基石。推进涉外仲裁送达规范化、高效化,必须以诚信原则为统领,坚持效率与公正并重、程序与实体兼顾。一方面,加强理论研究与实务协同,统一标准、形成共识;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恪守诚信、善用程序权利。他表示,本次研讨会通过沪宁两地联动,共同搭建交流平台,有助于凝聚行业智慧,破解实务难题。 

茹洋副主任提出,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作为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的成员,与上海仲裁界长期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当前在涉外仲裁送达实践中,各地既积累了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的成熟经验,也面临诸多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与挑战,本次聚焦“涉外仲裁送达”开展联合培训,旨在通过典型案例分享、实务经验交流,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涉外仲裁送达程序规范化与标准化。 

在案例研讨环节,南京与上海两地专家围绕涉外仲裁送达的制度规则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学会资深会员(FCIArb)、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发云,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朱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纽约大学法学院全球法学教授沈伟,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合伙人叶微娜分别进行专题发言。 

陈发云主任从国际仲裁视角切入,在阐述国际仲裁规则中“送达”的内涵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国际仲裁场景下送达环节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结合案例系统梳理涉外送达中常见的程序瑕疵类型,并对仲裁机构、仲裁庭、代理律师等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应尽的送达义务作出重点提示。

朱军主任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跨境仲裁裁决执行争议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涉外仲裁中“适当通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裁判尺度,结合案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并以执业实践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性提出风险防范思路与操作建议。 

沈伟教授从制度层面分析仲裁送达规则的发展与挑战,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一定“诉讼化”倾向,部分送达方式适用风险较高,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提出构建差异化送达规则,以平衡程序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叶微娜律师在分享中指出,随着当事人对裁决可执行性的关注不断提升,送达问题在案件初期即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实践中,应综合考量仲裁规则、《纽约公约》及潜在执行地法律要求,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审慎、充分的送达策略。 

在涉外送达的实践做法环节,南京仲裁办仲裁秘书田婷、上海仲裁委仲裁秘书许嘉锡分别结合自身的涉外仲裁实务经验,围绕送达地址管理、电子送达应用、程序风险防控等涉外仲裁送达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享。 

在互动交流中,两地与会人员踊跃提问,与参会的专家们展开深入探讨。与会各方一致认为,应在坚持仲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持续完善送达机制,不断提升仲裁程序效率与裁决公信力。 

作为服务对外开放、贯彻“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区域,长三角的涉外仲裁服务对于企业出海的前期风险防范与后期争议解决至关重要。近日,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强调“我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下一步,将在巩固深化试点建设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未来,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继续深化与长三角各兄弟仲裁机构的合作,在规则共建、人才共育、业务共赢上携手并进,共同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长三角营商环境贡献仲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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