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五届南京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报酬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次调整是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主要体现在:
“三个提高”。一是提高最低报酬。首席及独任仲裁员所得报酬额增幅100%;二是提高调解结案报酬。为鼓励仲裁员促成调解,将“因调解退还当事人的受理费”也计入计酬基数。三是提高最高报酬限额。将仲裁庭最高报酬限额增幅20%。
“一个减少”。对仲裁员出现无正当理由致使开庭、合议等仲裁活动时间变更;不按规定完成有关庭前准备工作;组织仲裁活动不当,导致仲裁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存在违反《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关于勤勉等义务情形,情节严重的,其办案报酬可以减少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