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并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436号),我委被列为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成为省内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仲裁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中规定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每年遴选20-30家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作为能力建设工作单位,开展能力建设工作,期限为两年。
经机构申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推荐,综合考虑各机构前期工作基础、纠纷处理能力、预期目标可行性、工作方案细化程度等,最终确定29家机构为“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
此次,我委被确定为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试点单位,既是荣誉,更是责任。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并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推进试点工作,严格对照我委撰写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内容开展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办案能力,不断探索与相关部门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期间的有益经验,加大宣传,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案件承办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