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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2025)》解读一: 修订概述之国内仲裁部分
[发布日期: 2025-03-18]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为进一步建立与国际一流商事仲裁机构建设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解决原规则中国内仲裁程序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经走访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多次征询仲裁员、仲裁用户等意见建议,并组织来自高校、法院、资深涉外律师召开专家论证会,就修改条款重点逐条征求意见建议,在反复斟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以下简称2025版仲裁规则),2025版仲裁规则共十一章九十四条,其中国内仲裁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广泛应用。疫情期间仲裁案件在线开庭和文件电子送达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快捷、更准确、更低廉的解决方案,符合仲裁高效率、便利化、低成本的要求,契合绿色低碳环保时代的潮流。2025版仲裁规则明确了案件全部或部分程序可以在线进行,且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切实回应数字时代的要求。

(二)便利当事人行使仲裁程序中的权利。随着经济发展,案件争议金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25版仲裁规则将简易程序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增加文件提交条款,进一步明确并鼓励当事人通过网络系统、电子邮箱等电子化手段提交文件资料,提高文件传递效率。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增设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三)规范书面仲裁协议认定、仲裁代理人等。回应实践中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际需求,在第六条增设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形。面对商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仲裁代理人的人数不再限制。为避免部分当事人故意拖延程序,降低仲裁效率,增设仲裁庭组成后因代理人原因发生利冲的情形的处理条款。

(四)防范虚假仲裁,满足纠纷多元化解决需求。为满足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求,增设自行和解的确认和仲裁庭不予确认的条款,防范虚假仲裁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第三方资助机构对于仲裁案件的结果享有经济利益,从而对仲裁程序产生影响,规则对第三方资助进行规制,有助于仲裁庭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增设金融仲裁专章。为充分发挥仲裁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深度融合、参与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满足各级各类银行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解决需求,2025版仲裁规则增设金融仲裁专章,将金融仲裁专章案件的普通程序的争议金额设定为500万元,。在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立足于提高仲裁效率,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简化庭审模式、决定书面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进一步提升审理效率,此类案件的审理时间规定为仲裁庭组成后30日(普通程序45日)内。

(六)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港澳仲裁规则》的配套修订。因2025版仲裁规则已经将普通程序的争议金额提高到300万元,并对管辖权异议、撤案、调解、仲裁地等内容进行修订或增设,故对《自贸区仲裁规则》《港澳仲裁规则》中相关条款同步予以修订。


附件:对照表(国内仲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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