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一部 蔡诗宇
关键词: 仲裁 送达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签订《建筑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申报相关服务,被申请人在取得资质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服务费。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申请人迟迟未支付服务款,申请人遂向本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
办案特色:
本案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办理难点主要体现在送达程序上。办案秘书通过以下几个“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有效送达。
当事人提供地址与穷尽一切联系方式相结合。办案秘书既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又通过多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进行送达,免去了申请人公告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穷尽一切联系方式”进行送达,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权进行了有力保障,并为申请人裁决后的执行提供了更多被申请人的线索。
网上查询与仔细阅卷相结合。办案秘书通过查询被申请人的法院公告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对被申请人进行初步了解,并关注被申请人最新企业年报的联系方式,寻找不同地址进行送达。另外,仔细审查已有证据材料,从合同、聊天记录中寻找被申请人联系方式的蛛丝马迹。
直接联系与平台留言相结合。办案秘书既通过电话与被申请人直接联系,又通过本会短信平台告知被申请人本案的相关情况,留下本会联系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被申请人也正是因为收到该短信才通过电子邮件与办案秘书进行了联系,后期也是通过电子邮件获知了开庭时间。
典型意义:
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之一在于更高效。为此,目前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只要向“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寄送,即可视为送达,按规定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但如果被申请人不到庭,其将丧失程序权利甚至实体权利。
为促公正提效率,本会要求办案秘书提高办案能动性。在送达程序上,穷尽所有可能的联系方式后才可以按“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视为送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穷尽送达并不意味着一味追求被申请人签收材料,在尽量与被申请人联系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案件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始终未签收案件材料,办案秘书兼顾了穷尽送达与缺席开庭准备,尽最大可能平衡了“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