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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只有增值税发票,仲裁庭会支持请求吗?
[发布日期: 2016-12-26]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在一桩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有卖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买方却拖欠了卖方一大笔的货款。卖方多次催讨无果,遂依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向本会提起仲裁。该案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只有增值税发票,仲裁庭会支持吗?

  申请人称,2015年3月以来,与某公司素有买卖业务往来,但是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4月30号,申请人向这家公司发送货物多箱,同年5月18日,又向其发送货物7箱。2015年5月,申请人开具给该公司增值税发票2份,价税合计34000余元。申请人多次向其催讨,未果。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损失的利息。

  仲裁庭组成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到国税局调取有关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的材料证明,经国税局出具证明,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增值税发票已经国家机关稽核认证。仲裁庭认为,增值税发票属于结算凭证,经国家税务机关稽核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出有效抗辩,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4000余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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