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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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第六届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26]   本文已被浏览过: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成立以来秉持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理念,为我国(境)内外各类商事主体提供优质的争端解决服务,并组建了一支博学精专、品行高洁、能力卓然的仲裁员团体。本届仲裁员聘期届满,建设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团队,打造全国一流的仲裁优质品牌根据《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南京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六届)仲裁员。

本次仲裁员选聘程序为:

    1.境内外所有申请人,包括现行《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在册仲裁员,都应在线填写仲裁员申请表 http://zxsq.njac.cn:7080/(直接点击网址即可跳转),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2年5月15日24时。已在线完整准确申报的申请者无需再向本会电邮或邮寄申请表。

如您需以子邮件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将材料发送至n84721276@njzc.org.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申请仲裁员”

如您需提交纸质版证明材料,应当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25楼,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立案和发展部收,电话:025-8472079684721652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申请仲裁员”

2.申请材料齐全的,拟聘仲裁员初审小组进行资格初审

3.通过资格审查的中国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安排资格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仲裁员候选资格。本会现行《仲裁员名册》的在册仲裁员直接获得候选资格,其可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资格培训与考核。资格培训考核的安排,本会将另行通知。

4.考核通过的申请者,提交拟聘仲裁员遴选小组审议

5.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6.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7.本会网站与微信公众号公示

8.公示通过的,正式选聘为第六届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列入仲裁员名册,并发放聘书

本会将通过遴选程序择优予以聘任,具体事项请关注本会网站和微信。对于不予聘任人员所提交的资料恕不退还,本会将对所有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

在此,我们向境内外优秀专业人士发出诚挚的邀请。期盼您的加入!

特此公告。

                         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022426

收件邮箱:n84721276@njzc.org.cn

收件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民防大厦25楼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和发展部

邮    编:210024

联 系 人:冯琦、汪奕

联系电话:025-8472079684721652


南京仲裁委网站

微信公众平台


附件1:仲裁员申请条件

一、仲裁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遵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三)年龄不满65周岁(1957515日以后出生)。在其他仲裁机构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亟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52515日以后出生)

二、来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仲裁工作:

1.在仲裁机构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二)从事律师工作:

1.律师执业满十年且为律所合伙人及以上的;

2.具有法律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能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

4.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三)曾任法官:

1.曾任法官满十年,且具有长期从事商事审判或研究工作经历;

2.具有法律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长副庭长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

4.退休、离职不超过两年,或者退休、离职后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

1.专门从事民商法律或经济贸易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者相当的高级职称;

3.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五)从事经贸、科技等专业工作: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从事经贸、科技等研究或实务工作满十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曾办理过仲裁案件

(六)外国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士,应当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

注:上述第()、(三)项中的“满年”指累计满年,第(二)项“从事律师工作满年”,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满年,中间有间断的,累计计算第()项“任法官年”,是指取得法官任命文件年,中间有间断的,累计计算。

按照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所在单位同意后才能担任仲裁员的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被聘为仲裁员。

    附件2: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doc


已在线完整准确申报的申请者无需再向本会电邮或邮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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