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申请人A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被申请人(承租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将某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被申请人使用,承租人为低保家庭,租赁期限五年,自2016年至2021年。被申请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自2016年7月开始拖欠租金,至2018年4月共计欠缴1585.5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交租金,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提请仲裁,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被申请人返还房屋;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人承担着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支持了申请人关于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的处理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