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王天红受邀参加由南京仲裁委员会承办的“新时代 新格局 新发展”第十届仲裁与司法论坛。在第一议题“对仲裁司法监督的新发展”研讨中,王天红法官围绕《仲裁司法审查的几点思考》发表精彩演讲。 王天红法官首先介绍了仲裁司法审查的主要功能和原则。仲裁是私权利的处分,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方面是对仲裁的监督,确保仲裁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仲裁的支持,确保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江苏省高院在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中主要秉持的两个原则就是:最低限度的监督,只在法定事项内进行审查;最大限度的支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 随着仲裁的不断发展,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展现出新的发展:一是范围不断扩大,将附带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也纳入了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包括在立案时查看是否约定仲裁条款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在审理中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等等;二是案件归口办理,涉外、非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全部归口涉外庭办理,在江苏省高院是由民三庭归口进行仲裁司法审查;三是全面报核制度,修正仲裁司法审查的双轨制,将涉外、非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均实施报核制度。 最后,王天红法官还结合审判实践工作,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提出了自己思考,包括:如何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是否也应当归口办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等等。 (以上根据王天红法官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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